110 年 11 月 10 日行政會議通過
110 年 12 月 28 日校長核定後公布
第一條、本校為普及提升教師英語教學能力、培養學生成為雙語專業人才,並形塑教學資源整合、國際合作之雙語學習環境,設置本中心,並訂定本組織規程。
第二條、本中心置中心主任一人,由校長兼任,綜理中心各項業務。
第三條、本中心置中心副主任、執行長、執行秘書各一人,中心副主任由學術副 校長兼任、執行長由教務長兼任、執行秘書由副教務長兼任;視業務需 要,得設教學發展與品保組、學生學習輔導組,置組長及職員若干人。
第四條、本中心業務職掌如下:
一、 規劃全英語課程教學策略及學習模式。
二、 協助各學院規劃全英語課程,發展學院特色。
三、 審視全英語課程教學品質檢核機制,推動各項雙語教學與學習輔導及激勵措施,以提升師生國際化視野及國際溝通能力。
第五條、本中心為推動雙語教學相關業務,得置諮詢委員會,並視需要召開會議。 諮詢委員組成如下:
一、 委員九人至十一人,以本中心主任為主席,學術副校長、秘書長、 教務長、研發長、國際長、外語教學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並得 邀請校內外具相關學識經歷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 二、 委員任期為一年,得連任;當然委員隨職務異動。
第六條、本組織規程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