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逢甲大學

教師教學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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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教學獎勵

111學年度教學傑出獲獎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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逢甲大學教學傑出暨教學績優教師遴選及獎勵辦法

說明

第一條 本校為獎勵及肯定專任教師在教學上的努力與貢獻,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校任教滿三年以上之專任教師,且無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款所訂不再推薦
之情況者,均得為候選人。
前項年資計至進行遴選作業當年度7月31日止。

第三條 獎勵項目分為教學傑出及教學績優獎二類。
一、教學傑出獎名額以全校專任教師人數百分之一,教學績優獎以全校專任教
師百分之五為原則,由學校按各一級教學單位專任教師人數比例分配,比
例分配涉及小數時,小數部分採逐年累計後使用,但一級教學單位亦得先
行借用,超額部分於次年扣回。
二、教學績優獎獲獎教師:每人頒發獎牌乙面、獎金新台幣伍萬元,並於當年
校慶大會中頒獎表揚。
三、教學傑出獎獲獎教師:每人頒發獎牌乙面、獎金新台幣壹拾伍萬元,並於
當年校慶大會中頒獎表揚。獲獎教師應於教學觀摩研討會中,作心得分享
之報告。
四、已獲教學傑出獎之教師得獎後兩學年內不得再被推薦;教學績優獎獲獎次
數不限。
五、曾獲兩次教學傑出獎之教師得推薦為教學特聘教師候選人。

第四條 本辦法特設置逢甲大學教學傑出暨教學績優教師評選委員會,辦理教學傑出暨
教學績優教師之評選,並組成委員會,成員如下:
一、教學績優獎評選委員會:由一級教學單位主管擔任召集人,各系級教學單
位推舉一名教師代表為委員,委員不得為當年度教學績優獎候選人。
二、教學傑出獎評選委員會:由校長遴聘副校長擔任召集人,另由一級教學單
位推選教師代表組成。各一級教學單位當年度教學傑出獎候選人數少於五
人推派委員一名,五至十人者推派委員二名。
評選委員會開會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委員若同時為教學傑出獎決選候選人,即取消委員資格,並由該一級教學單位
遞補委員。

評選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定人員兼任之,負責辦理評選相關業
務。

第五條 教學績優教師候選人推薦方式如下:
一、前兩學期所有任教科目之平均課程講授意見調查結果居所屬一級教學單位
專任教師前20%者或由系級教學單位推薦者,經系所務會議、學位學程會
議或中心會議通過後送所屬一級教學單位評選。
二、由雲端學院、跨領域設計學院、經營管理學院推薦者,應經該學院相關會
議通過後送該教師所屬一級教學單位評選。
三、由學生會、系學會、系友會、校友會推薦者,經系所務會議、學位學程會
議或中心會議通過後送該教師所屬一級教學單位評選。
四、執行校內外教學相關研究或持續改善教學有具體成效,得由教師自行推薦
送所屬一級教學單位評選。

教學績優教師候選人之推薦應敍明教學優良之具體事實,含課程設計、教材教
法、學習評量、教學研發與推廣等面向,以為評選之參考。

第六條 遴選作業程序如下:
一、教學績優獎之遴選,依教務處公告時程辦理評選,經教學績優獎評選委員
會依一級教學單位之專任教師數遴選5%之教師成為教學績優獎獲獎人;其
評選項目由一級教學單位另訂之。
二、教學傑出獎之遴選,由各一級教學單位推舉該年度獲教學績優獎之教師為
候選人,依教務處公告時程辦理評選,經教學傑出獎評選委員會遴選1%之
教師成為教學傑出獎獲獎人;其評選項目為資料審查50%及口頭簡報50%,
依總成績選出當年度教學傑出教師。
三、教學績優獎、教學傑出獎兩者不重複敍獎。

第七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歷屆教學傑出獎獲獎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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